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1********7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6民初742号
案号
(2022)沪0116执1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吴荣欣与被告上海旗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橙就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0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旗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橙就实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上海市小小地球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海市金山区龙皓路958号商铺,并将该商铺返还原告吴荣欣;三、被告上海旗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橙就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吴荣欣租金24,632.92元;四、被告上海旗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橙就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吴荣欣逾期付款违约金2,726元;五、被告上海旗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橙就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吴荣欣解约违约金63,766.08元;六、被告上海旗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橙就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小小地球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吴荣欣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按年租金191,298.25元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年租金382,597.28元标准计算);七、被告黄伟对被告上海旗峰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三至六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原告吴荣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4元、财产保全费3,45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580元,由原告吴荣欣负担6,497元,被告上海旗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橙就实业有限公司、黄伟共同负担2,083元。三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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