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7********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6616号 |
案号 |
(2022)晋0106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贷款本金59590.3元、利息5200.27元、罚息429.15元、复息323.13元及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罚息、复息利率均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65个基本点的基础上上浮50%;利率调整方式为次年对应日调整,罚息利率也相应调整;利息、罚息、复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700元、保全费660元共计1360元由被告郝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