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24********83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4155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付道、邹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82682.80元、利息1250.75元,截至2019年8月21日的罚息338.50元、复利24.41元,以及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金82682.80元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即年利率13.2%计算的罚息和利息1250.75元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即年利率13.2%计算的复利。二、被告邹付道、邹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300元。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以被告邹付道名下车牌号晋j2m827,发动机号d119548,车辆识别代号lmg1s1g80j1126820的传祺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2元,由被告邹付道、邹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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