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舒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81********77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3357号 |
案号 |
(2022)晋0106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忠军、郑舒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08620.28元,利息为7344.75元,本金罚息人民币1072.65元、利息复利人民币374.61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并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复利。(罚息、复利的总计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王忠军、郑舒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300元。三、被告王忠军、郑舒文如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王忠军所有的牌号为晋d3383c,发动机号为l65176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王忠军、郑舒文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被告王忠军、郑舒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