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培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08民初7533号
案号
(2021)豫0108执36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培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给原告刘天福借款20495元,并自2021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3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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