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5********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民终1476号
案号
(2022)川0502执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王宇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雷守金办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桂香路45号1栋附103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雷守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397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雷守金负担200元,由王宇负担6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40元,由雷守金负担400元,由王宇负担75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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