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6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21民初2894号
案号
(2022)川0921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蓬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刚到期未付货款55,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刘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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