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增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3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8民初1839号 |
案号 |
(2021)冀0408执1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增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彦松工资款30000元。驳回原告赵彦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计304.5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74.5元,由被告张增刚承担。该款原告已支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