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202********3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202民初3277号
案号
(2022)鄂1202执8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沟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雷勇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彭俊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彭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如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雷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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