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21********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821民初2297号
案号
(2022)鄂0882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京山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42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422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京山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张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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