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02********5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6民初45号 |
案号 |
(2022)鄂1126执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芳借款本金45000元;二、驳回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王芳负担145元,被告张峰负担9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