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8********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126民初192号
案号
(2022)鄂1126执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龚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海斌支付报酬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龚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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