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81********2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2801民初2584号
案号
(2022)云2801执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叶洪平将借款出借被告有《委托书》、转账记录为证,据此,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随时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借款本金100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4月6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叶洪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依借款本金100万元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4月6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实收),由被告李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2-02-22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