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永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7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2794号 |
案号 |
(2022)皖1502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永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李贵根借款3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吴永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