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0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2350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蒋小明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顺平工程款13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6.24元,由被告蒋小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