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三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3********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5782号 |
案号 |
(2022)晋0106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晋安消防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狄村分社截至2021年9月28日的贷款本金4270000元、利息343622.54元,及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罚息、复利(合计以不超过未还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山西贝尔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李汶颖、郭晓、高平、李文欣、尚三梅、李文生、李世杰、李艳萍、张国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晋安消防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14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晋安消防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山西贝尔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李汶颖、郭晓、高平、李文欣、尚三梅、李文生、李世杰、李艳萍、张国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