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6********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民终79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山西德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截止2021年4月8日的借款本金3380129.74元,罚息1683588.15元人民币,本息共计5063717.89元人民币以及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时止的以3380129.74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11.47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三、被上诉人山西欧特尔珠宝有限公司、山西格律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范华军、王超、徐桂芳、王德芳、马志富、李云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王超所有的位于双塔北路119号47幢3单元4层8号房屋,对被上诉人徐桂芳、王德芳共有的位于双塔北路119号47幢3单元1层1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上诉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570、二审案件受理费47247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山西德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欧特尔珠宝有限公司、山西格律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范华军、王超、徐桂芳、王德芳、马志富、李云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