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4********0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民初8821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宁、郭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0月8日的贷款本金171983.13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16552.36元及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合计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郭宁、郭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5160元;三、如被告郭宁、郭敬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被告郭宁、郭敬欠付的上述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对被告郭宁、郭敬抵押的位于太原市建设北路34号(1院)3幢2单元6层17号(不动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1000056354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担保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051元,由被告郭宁、郭敬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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