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639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2508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96,7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6,76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之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9元,保全费2,019元,由被告天津众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093763639A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TG第3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