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云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4********4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823民初469号
案号
(2022)川1823执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向原告李彬钰支付就读于北京红缨教育集团爱森堡双语幼儿园2018-2019学年度产生的学费5330元。二、驳回原告李彬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彬钰负担25元,被告赵云峰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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