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初746号 |
案号 |
(2020)津01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3513347.05元(包括期内利息、复利、罚息),本息合计23513347.05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二、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文健对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履行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文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高诗云在其出具的《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承诺函》范围内,对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履行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高诗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各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367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健、高诗云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连带负担的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建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3754014150G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