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振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1********2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8民初2413号 |
案号 |
(2022)冀0408执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霞娥泵车租用费19710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被告刘振平负担。被告刘振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李霞娥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