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文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03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6民初1245号 |
案号 |
(2022)冀0406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亮、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用清劳务报酬265150元;二、驳回原告张用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5元,由被告王文亮、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