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元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9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1民初2276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元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忠香借款25500元,并自2018年10月11日开始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王元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