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月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2********5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1610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贺月香与被告彭同和离婚;二、婚生小孩彭宇翔(男,****年**月**日生)、彭安琪(女,****年**月**日生)由被告彭同和抚养,原告贺月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向被告彭同和支付小孩生活费,两小孩所需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贺月香负担一半,限每年12月30日前结付一次,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贺月香对小孩彭宇翔、彭安琪享有探望权利;四、共同债权16441元,由被告彭同和享有8220.5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贺月香负担。判决如下:一、准予贺月香与被告彭同和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小孩彭宇翔(男,****年**月**日生),彭安琦(女,****年**月**日出生)由被告彭同和抚养、原告贺月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向被告彭同和支付小孩生活费,两小孩所需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贺月香负担一半,限每年12月30日前结付一次,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贺月香对小孩彭宇翔、彭安琦享有探望权利;四、共同债权16441元,由被告彭同和享有8220.2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贺月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