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月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82********5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1民初1610号
案号
(2022)湘0421执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贺月香与被告彭同和离婚;二、婚生小孩彭宇翔(男,****年**月**日生)、彭安琪(女,****年**月**日生)由被告彭同和抚养,原告贺月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向被告彭同和支付小孩生活费,两小孩所需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贺月香负担一半,限每年12月30日前结付一次,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贺月香对小孩彭宇翔、彭安琪享有探望权利;四、共同债权16441元,由被告彭同和享有8220.5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贺月香负担。判决如下:一、准予贺月香与被告彭同和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小孩彭宇翔(男,****年**月**日生),彭安琦(女,****年**月**日出生)由被告彭同和抚养、原告贺月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向被告彭同和支付小孩生活费,两小孩所需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贺月香负担一半,限每年12月30日前结付一次,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贺月香对小孩彭宇翔、彭安琦享有探望权利;四、共同债权16441元,由被告彭同和享有8220.2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贺月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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