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02********0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4250号
案号
(2022)晋0106执3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68795.44元、利息2355.59元、罚息322.79元、复利69.04元及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68795.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和利息复利(以尚欠利息2355.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赵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给付律师费2300元;三、若被告赵鑫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条所述义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抵押物(被告赵鑫所有的车牌号为晋c9771e;发动机号为ccz191294的尚酷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仍由被告赵鑫继续清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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