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602********1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6969号 |
案号 |
(2022)晋0106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芳、蔺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借款本金162234.95元;二、被告王芳、蔺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5605.64元、罚息16382.33元、复利3632.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该罚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该复利以本项判决中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75%计算);三、被告王芳、蔺改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300元;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王芳名下的车牌号为晋as252y、发动机号为10468788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被告王芳、蔺改英应偿还债务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1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王芳、蔺改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