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军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11********7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2民初113号 |
案号 |
(2021)豫0202执恢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59的标准计算,并扣除已偿还利息3401.30元;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1.38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760元,合计1535元,由被告杜军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