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新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2********2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802民初4760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恢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浣溪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8.85‰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止,自2019年3月29日起在月利率8.8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对被告焦作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解放区新华中街组团1号楼(东楼)2-1至2-8号4套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分别为:焦房权证解字第××号、焦房权证解字第××号、焦房权证解字第××号、焦房权证解字第××号)、位于解放区烈士西街厚德置业商住楼门面房付1号至9号9套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分别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位于解放区****)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旭光、张新贵、马福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029元,由被告焦作市浣溪沙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杨旭光、张新贵、马福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