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矿生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067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6民初1185号 | 
| 案号 | (2021)冀0406执103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矿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917487.5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2月22日,含罚息,之后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被告石家庄市禹功贸易有限公司、郭艺学、李洪涛、郭哲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家庄市禹功贸易有限公司、郭艺学、李洪涛、郭哲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矿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40元,减半收取15070元,由被王矿生、石家庄市禹功贸易有限公司、郭艺学、李洪涛、郭哲学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