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527********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4民初3483号 |
案号 |
(2022)川0184执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磊自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借款本金48,390.5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止2021年3月17日的积欠利息、违约金共计31,281.47元,从2021年3月18日起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计算,前述利息、违约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张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张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