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3********985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民终2338号 |
案号 |
(2022)黔0403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一、解除被告吴德贤以贵州天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景财富苑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名义与原告贵阳乌当新立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3年6月23日签订的《建筑架料租赁合同》。二、被告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乌当新立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用共742,365.04元,并向原告支付因建筑设备遗失导致的损失赔偿金共252388.5元。三、驳回原告贵阳乌当新立建筑物资租赁站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审: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立租赁站贵阳乌当新立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用共742365.04元,并向新立租赁站支付因建筑设备遗失导致的损失赔偿金共252388.5元。”为:“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阳乌当新立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用952422.79元,并支付因建筑设备遗失导致的损失282678.1元。”三、判决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贵阳乌当新立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违约金。以742365.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1.5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42365.0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其按1.5倍lpr利率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10057.7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1.5倍lpr利率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9398元,由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47.5元,由贵阳乌当新立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3150.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398元,由贵州天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47.5元,由贵阳乌当新立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315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天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300709551985J |
登记机关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铭都公寓A栋第19层03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