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92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8782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4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6000元及留购价款100元;二、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每期应付租金48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3月9日、4月9日、5月9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8月9日、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李辉峰、被告高烨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1元及保全费1450.5元,由被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辉峰、被告高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辉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2167243192X3 |
登记机关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