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启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2********4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202民初3386号
案号
(2022)辽1202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天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牧丰源饲料有限公司定金130000元;同时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给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戴启志对被告辽宁天禾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7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86.5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辽宁天禾食品有限公司、戴启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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