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东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3********1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22民初536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2)川1822执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认缴出资5,742,0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宋公彬煤炭货款1,956,228.00元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利息以1,956,2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煤炭货款为止);被告杨东伟在本案中与被告曾锐一起承担连带上述支付责任;二、被告杨有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认缴出资58,0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宋公彬煤炭货款1,956,228.00元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利息以1,956,2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煤炭货款为止);三、驳回原告宋公彬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锐、杨东伟负担11,848.00元,在支付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宋公彬;由被告杨有甫负担120.00元,在支付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宋公彬;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锐、杨东伟负担4,950.00元,在支付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宋公彬;由被告杨有甫负担50.00元,在支付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宋公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