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3********4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22民初4247号
案号
(2022)川0522执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汤文明借款本金55682.97元,并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7元,减半收取1633.50元,由被告李盛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