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232********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4民初3477号 |
案号 |
(2022)川0184执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夏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截至2021年3月1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88924.59元及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021年3月19日之后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被告签署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约定的项目及标准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欠款本金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夏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夏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