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232********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4民初3477号
案号
(2022)川0184执7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夏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截至2021年3月1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88924.59元及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021年3月19日之后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被告签署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约定的项目及标准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欠款本金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夏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夏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时间
2022-03-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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