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保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8********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8民初2396号
案号
(2021)豫0108执3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保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浩洋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王保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23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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