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4民初178号 |
案号 |
(2022)冀0404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本金86122.98元并支付利息及各项费用[费用:1、截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为7327元、费用为38305.96元(其中分期付款手续费10096.08元、违约金28209.88元);2、2020年6月24日起至透支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付利息、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被告李志鹏负担。判决如下:被告李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本金86122.98元并支付利息及各项费用[费用:1、截至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为7327元、费用为38305.96元(其中分期付款手续费10096.08元、违约金28209.88元);2、2020年6月24日起至透支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付利息、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被告李志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