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8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202民初2890号 |
案号 |
(2022)鄂0202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瑶与被告张柠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张晨(****年**月**日出生)由被告张柠抚养。三、因被告张柠离婚后外出工作,婚生子张晨随同原告陈瑶共同生活至张晨小学毕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婚生子张晨的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据实给付。四、共同财产分割:1、鄂a88c7n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hgrc3814k8010022)一辆,归被告张柠所有,因购车产生的债务由被告张柠负责偿还。2、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公园路47号7号楼1-902室(不动产权证号:201315588,面积:93.21平方米)房屋一套,由原告陈瑶负责变卖,变卖后所得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招商银行贷款46万元,余款原、被告各分得50%。3、原告将其分得的房屋变卖款项中的5万元出借给被告用于偿还被告的个人债务,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并从2020年起,每年偿还原告1万元至借款还清为止。五、双方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六、被告婚前向原告母亲夏海莲借款3万元,由被告从2020年至2022年每年偿还1万元。七、被告张柠在外所负个人债务由张柠个人偿还。八、被告自愿给付原告精神及共同财产方面的损失10万元。此款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给付时间。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瑶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张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