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4********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03民初1967号
案号
(2022)辽0403执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市众鑫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347.20元;二、被告陈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市众鑫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违约金30304.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7元,原告抚顺市众鑫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磊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抚顺市众鑫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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