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昌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3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91刑初133号 |
案号 |
(2021)赣0791执2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长根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长和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谢昌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潘晓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潘运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潘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追缴被告人潘长根违法所得11000元、潘长和违法所得3000元、谢昌盛违法所得2400元、潘运华违法所得3000元、潘文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