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4********5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4民初3074号
案号
(2022)川0184执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建国、罗彬购车经济损失25,520.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5,520.8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唐建国、罗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由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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