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文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1********5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208民初3485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18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喜、刘海占、王学生、于文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小华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王小华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刘德喜、刘海占、王学生、于文颖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