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德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1********5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208民初3486号
案号
(2021)冀02执18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喜、刘海占、王学生、于文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小华饲料欠款1327200元,并向原告王小华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为:自2021年3月25日起、以1020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05%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自2021年5月18日起、以306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05%的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2元,由被告刘德喜、刘海占、王学生、于文颖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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