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巧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1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刑初12号 |
案号 |
(2022)冀0402执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所判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徐巧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所判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巧云及被告单位邯郸市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退各集资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