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6********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126民初1811号
案号
(2022)鄂1126执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锦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贷款本金700000元、利息及罚息18230.36元(利息及罚息已算至2021年1月27日,后期利息及罚息按逾期贷款年利率9.88%的标准计算至全部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合计718230.36元;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有权对被告韩鹏、郑春红共同共有的位于蕲春县横车镇三店村二组的房屋一栋【不动产证号:为鄂(2019)蕲春县不动产权第001327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且对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上述第一项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2元,由被告叶锦超、韩鹏、郑春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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