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继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6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3558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继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敬柱借款3450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敬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被告唐继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