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4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2938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宁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货款21959元;被告龙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县蒸阳建材市场旺顺建材营销中心逾期付款损失(按本金21959元,年利率5.005%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415元,由被告宁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