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根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4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4026号 |
案号 |
(2022)赣0121执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限被告张根根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吴胜国交通事故赔偿款176526.14元;三、驳回原告吴胜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胜国负担41元,由被告张根根负担5508元。原鉴定费3700元,由原告吴胜国负担740元,由被告张根根负担2960元。重新鉴定费4723元,由被告人保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